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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遭拒?车主把物业告了EMC易倍
发布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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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C易倍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大力号召,以及购买新能源车时的诸多利好政策,越来越多的有购车需求的车主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但汽车买回来后,却发现无法安装充电桩,这不,市民刚子就碰到了这事。为此,刚子和物业硬刚了起来,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想为自己想讨个说法。

  原来,刚子经常看新闻,知道新能源车是国家的发展战略,未来替代燃油车是大势所趋,经过慎重考虑,刚子买了一辆纯电汽车。

  为了方便给自己的车辆充电,刚子向国家电网申请在自己家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国家电网告知安装充电桩需要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出具同意施工的证明。

  于是刚子便去找物业公司,但物业却拒绝出具该证明,理由是:刚子建设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刚子铺设线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EMC易倍,在地下泊位上建设充电设施EMC易倍,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通过后才能实施,物业公司要对全体业主负责,未经合法程序,不能擅自照顾刚子的单方利益需求。经过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刚子只好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充电桩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刚子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必然涉及相应部位的施工改建,其使用将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应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刚子在未取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安装充电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刚子作为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人,基于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有权申请在其车位地上安装充电桩设施,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EMC易倍,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关于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的问题,本案中,刚子对案涉车位享有长期的专属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时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二审法院对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二、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刚子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安装所必需的其他手续。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EMC易倍、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对于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勘查评估、作出专业判断,物业公司不能凭借主观判断,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抗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安装充电桩后,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应肩负起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不当行为、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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